衢州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了以网络仲裁方式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互联网特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网络仲裁定义
网络仲裁是利用互联网等网络技术资源提供仲裁服务的网上争议解决方法。
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案件的网络申请、受理、调解、选(指)定仲裁员、组庭、审理、举证、质证、裁决、送达等一系列流程。
第三条 本规则术语的含义
(一)本会是指衢州仲裁委员会。
(二)《仲裁规则》是指本会现行有效的《衢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网络仲裁规则》是指本会现行有效的《衢州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规则》。
(三)仲裁员名册是指本会现行有效的《衢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
(四)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含用户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即时电子通讯记录)等能够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信息记载形式。
(五)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1.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六)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七)网上开庭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以非同步电子交互或同步视频开庭形式所进行的庭审活动。
(八)线上是指网络上,主要指利用互联网等虚拟媒介进行的活动;线下是指真实发生的现实中的活动。
(九)期间以日、小时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1日是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1日。本规则中按小时计算的,节假日不顺延。
第四条 规则适用
(一)本规则统一适用于本会及本会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新经济仲裁院、互联网仲裁院、金融仲裁院等)。
(二)当事人约定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
(三)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本会通过网络仲裁(或者称电子仲裁、线上仲裁、网络仲裁、互联网仲裁等)解决的,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四)因网络交易产生的争议及非因网络交易产生的争议均可以选择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五)本规则是《仲裁规则》的组成部分。《仲裁规则》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的规定为准。本规则没有规定的事项,适用《仲裁规则》的规定。
第五条 网络仲裁平台
(一)网络仲裁平台是指本会建立的、主要用于网上解决纠纷的专门平台。
https://odr.qzzcwyh.com (平台一)
https://yzt.qzzcwyh.cn (平台二)
本会网络仲裁平台可以与调解、诉讼、公证、ODR、评估、鉴定等平台对接,构建线上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
(二)当事人或其他仲裁参与人使用网络仲裁平台实施仲裁活动,应在通过身份认证并提供电子送达地址后,注册专用帐号。注册信息或电子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告知本会。使用专用帐号登录网络仲裁平台所作出的行为,视为被认证人本人行为,但有充分证据证明相反事实的除外。
(三)当事人或其他仲裁参与人通过或其他能够与网络仲裁平台完成对接的方式进行线上仲裁活动的,应将相关流程、材料同步提交至网络仲裁平台。其他平台数据与网络仲裁平台的实时数据存在差异的,以网络仲裁平台的实时数据为准。
(四)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本会或仲裁庭可以决定线下完成部分仲裁活动,但应将相关记录上传至网络仲裁平台。
第六条 仲裁协议形式
网络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当事人在纸质或者电子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
2.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纸质或者电子仲裁协议;
3.当事人通过同意网站服务协议的方式达成的电子仲裁条款;
4.一方当事人作出了按照本规则仲裁的意思表示,另一方当事人通过提起仲裁或者以其他方式予以接受的,视为达成网络仲裁协议。
第七条 网络仲裁条件
当事人订立网络仲裁协议的,视为具备按照本规则进行网络仲裁所必须的设备条件及技术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收发电子邮件、使用移动通信工具、参加视频庭审)。
第八条 仲裁地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会所在地为仲裁地。本会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其他地点为仲裁地。仲裁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
第二章 材料提交与电子送达
第九条 材料提交与发送
材料提交或者发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当事人应当将在线电子数据上传、导入本会网络仲裁平台,或者将线下证据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进行电子化处理后上传至网络仲裁平台进行举证。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本会可以随时调阅并可以向另一方当事人转发;
2.本会向一方当事人发送的材料,可以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发送;
3.材料发送方有义务为其发送的材料保留记录,并记载有关材料发送的具体事实和情况,以供有关当事人查阅。
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理通知书、仲裁手册、仲裁员名册、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审理通知、组庭通知等。当事人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仲裁申请书、证据资料、鉴定申请书、回避申请书、管辖权异议等。
第十条 权利义务告知与电子送达地址
(一)权利义务告知
网络仲裁平台立案的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告知、仲裁规则、仲裁员手册、回避权利、管辖权异议等均通过网上明示方式告知当事人。
(二)送达地址确认
1.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协议或者合同中,约定电子邮箱及移动通信号码(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号码、微信账号、QQ账号),作为其电子送达地址;
2.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或者答辩时,应当向本会确认自己的电子邮箱及移动通信号码,作为其电子送达地址;
3.当事人未约定也未向本会确认的,其在网络交易中使用的或者在网站注册时填写的电子邮箱、移动通信号码,可以作为其电子送达地址;
4.当事人在网络仲裁过程中变更电子送达地址或者移动通信号码的,应当及时通知本会,如未及时通知的,送达时间以材料发送至原电子送达地址的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电子送达
(一)网络仲裁平台案件原则上采用电子送达,本会可以将当事人的网络仲裁平台专用账号、手机号码、传真、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等作为电子送达地址。本会对应系统显示的网络仲裁平台专用账号、手机号码、传真、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等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本会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知悉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二)本会在向受送达人发送电子邮件时,可以向其移动通信号码一并发送提示查看的信息。
(三)仲裁文书材料以短信链接方式向当事人进行电子送达的,短信发送成功的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四)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登录本会网络仲裁平台查阅了本会发送的相关仲裁文书材料,虽未点击签收的,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视为送达日期。
第十二条 特殊情形的送达
本会依申请调取或者通过失联修复技术,确定的受送达人近三个月内处于日常活跃状态的电子地址作为其电子送达地址。
第三章 证 据
第十三条 证据提交
(一)当事人应当通过网络仲裁平台向本会提交证据。
(二)电子数据可以直接提交。
(三)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及勘验笔录等证据,当事人应当如实转换成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阅的电子数据后提交;如以拍照、扫描等方式进行转换后上传至网络仲裁平台,对于原件根据本会要求在审理前递交给仲裁庭。
(四)本条规定的证据可以在庭审中出示。
第十四条 证据调取
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案件涉及的相关问题向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物流配送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及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如可信时间戳服务机构)等调查事实,收集证据。当事人有义务积极协助和配合。仲裁庭调取的证据,应当交由双方当事人质证。
第十五条 电子数据认定
(一)审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生成、存储或者传递电子数据方法的可靠性;
2.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3.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4.其他相关因素。
(二)以下任一方式保障的电子数据,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1.电子数据生成时即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
2.电子数据生成时向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如可信时间戳服务机构)申请认证;
3.其他能够保证自形成时起,内容完整、未被更改的电子数据。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存储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三)当事人可以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靠的电子签名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经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认证的电子签名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当事人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四)仲裁庭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核电子数据,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参照司法解释,结合网络交易习惯,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等,对电子数据进行综合认定。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仲裁
申请人应当通过网络仲裁平台向本会提出仲裁申请,提交证据、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个人需同时提交身份证正反面,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需提交相应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十七条 预交仲裁费
(一)申请人应当通过本会认可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或本会指定的银行账户预交仲裁费用。当事人未预交仲裁费用的,视为未提出仲裁申请;
(二)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且符合受理条件的,经本会预审通过后5日内未缴纳仲裁费用的则视为自动撤回仲裁申请。
(三)网络仲裁案件的收费,按照本会仲裁收费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受理仲裁申请
本会收到仲裁申请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用之日起3日内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于在线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发出在线通知,给予适当补正时间,并重新起算3日受理时间。
第十九条 不予受理
对于不符合仲裁申请受理条件的,或者补充材料和相关证据后仍不符合仲裁申请受理条件的,经本会释明后,案件作退回处理;申请人坚持继续仲裁的,本会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第二十条 仲裁通知
本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将受理通知、《网络仲裁规则》《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发送申请人,并将应裁通知、仲裁申请书、申请人的证据材料、《网络仲裁规则》《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发送被申请人。立案后,申请人、被申请人可在网络仲裁平台上查阅自动生成的电子版受理(应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仲裁法律文书。
第二十一条 答辩与反请求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5日内通过本会网络仲裁平台提交答辩意见、质证意见及有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是否受理由仲裁庭决定。被申请人未答辩未举证的,不影响仲裁庭审理案件。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意见及对反请求答辩
本会应当于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质证意见及证据材料后5日内将上述材料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应当于收到上述材料后5日内向本会提交质证意见及辩论意见。如被申请人有反请求的,申请人应当在上述期限内提交对反请求的答辩。
第二十三条 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关于管辖权异议的决定,在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
第二十四条 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
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的,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或者仲裁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是否受理由仲裁庭决定。
第二十五条 仲裁庭组成
(一)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的仲裁案件,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或者应裁通知之日起5日内共同选定仲裁员,逾期未能共同选定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争议金额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仲裁案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或者应裁通知之日起5日内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并共同选定一名首席仲裁员,逾期未选定仲裁员或者未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二)争议金额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仲裁案件,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
第二十六条 审理方式
(一)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或者仲裁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选择网上开庭方式。当事人未选择或者未能选择一致的,采用非同步电子交互形式进行网上开庭;仲裁庭认为必要时,也可采用同步视频形式进行网上开庭。
(二)采用非同步电子交互形式审理案件的,仲裁庭与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据各自选择的时间按照本规则的规定采用电子交互方式完成相应的仲裁活动。审理流程中每个环节的启动均应通过电子方式送达当事人。
(三)除质证外,非同步电子交互审理还包括以下程序:
1.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通过本会网络仲裁平台向当事人发送问题函的形式进行仲裁庭调查。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问题函后24小时内作出回复;
2.当事人在收到仲裁庭发出的辩论通知后72小时内不分先后发表辩论意见;
3.当事人在收到仲裁庭发出的陈述通知后24小时内向仲裁庭作最后陈述。
当事人提交的回复意见、辩论意见、最后陈述可以直接编辑提交也可以上传图片提交;期限内未提交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四)仲裁庭采用同步视频形式审理案件的,应当于开庭5日前将开庭时间和庭审方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申请延期的,应当在审理前2日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同步视频庭审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并存储。
第二十七条 仲裁员回避
当事人提出仲裁员回避申请,应当自收到组庭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审理方式转换
(一)当事人应当向本会提交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未向本会提交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证明文件,被申请人也未补充提交,本会又无法通过网络审查的方式认定当事人身份信息的,案件应当转为线下,按照《仲裁规则》审理。
(二)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存在争议,而仲裁庭无法通过在线方式予以认定的,案件可以转为线下,按照《仲裁规则》审理。
(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或者仲裁庭认为案件复杂的,可以将案件转为线下,按照《仲裁规则》审理。
第二十九条 结案
(一)仲裁庭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提出申请,经本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二)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
(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作出决定,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裁决
(一)决定书、裁决书、调解书由仲裁员电子签名,并由本会电子签章。
(二)当事人要求纸质裁决文书的,应当向本会提出申请,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 电子归档
本会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形成电子卷宗归档,电子卷宗随案同步自动生成。
第五章 互联网金融仲裁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金融仲裁庭组成
互联网金融仲裁案件当事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日内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或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的,应当于收到组庭通知之日起1日内提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金融仲裁答辩与反请求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日内通过本会网络仲裁平台发送、提交答辩意见、质证意见及有关证据材料或反请求申请,逾期提出反请求的,是否受理由仲裁庭决定。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金融仲裁申请人提交意见及对反请求答辩
本会应当于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质证意见及证据材料后1日内将上述材料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应当于收到上述材料后1日内向本会提交质证意见及辩论意见。如被申请人有反请求的,申请人应当在上述期限内提交对反请求的答辩。
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金融仲裁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日内提出。关于管辖权异议的决定,在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
第三十六条 互联网金融仲裁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
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的,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是否受理由仲裁庭决定。
第三十七条 互联网金融仲裁(特别程序)流程图
仲裁委受理并发出通知及相关资料:1日;
被申请人提交答辩状、质证意见、反请求、管辖异议、选(指)定仲裁员:1日;
被申请人质证、举证材料送达:1日;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证据质证辩论:1日;
组庭、送达组庭通知:1日;
回避申请:1日;
仲裁庭审理:1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安全保障
本会为当事人、仲裁庭和本会间案件数据的在线传输提供安全保障,并采取为案件数据信息加密的形式为案件信息保密。
对因不可抗力、计算机病毒或者黑客攻击、系统不稳定、网络故障等原因,造成收件人以外的他人获悉有关信息而导致的损失,本会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规则解释
(一)本规则条文标题仅具有指引作用,不用于解释条文含义。
(二)本规则由本会负责解释。本规则的规定与《衢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的规定为准。本规则未规定的,适用《衢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
第四十条 规则适用
本规则第五章除适用互联网金融仲裁案件以外,根据当事人约定也适用于其他类型的案件。
第四十一条 费用
(一)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处理费等其他费用。收费标准以本规则的附件形式公布。
(二)案件受理后,当事人提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费不予退回。
(三)仲裁庭应在裁决书中裁定仲裁费的承担。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费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仲裁庭可以根据胜败诉比例或者责任大小确定承担的比例。
(四)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请求决定当事人因仲裁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二条 规则施行
本规则于2019年12月31日修订,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之前版本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