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受理通知书之日起 5 日内通过本会受案网站选定仲裁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就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2、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