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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本会受案范围具体包括:

1、合同纠纷。包括房地产、建设工程、物业服务、金融、保险、证券、期货、买卖、租赁、委托、行纪、服务、承揽、运输、保管、涉外经济贸易等各类合同纠纷。

2、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指侵权纠纷,包括消费者权益侵权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其他涉及财产权益的侵权纠纷等。

另外,我国法律也规定了不能仲裁的纠纷内容:

1、有关公民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具体指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有关特殊领域的经济纠纷: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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